京区各单位爱国卫生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4号令《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的若干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无烟奥运”被纳入北京“绿色奥运”、“人文奥运”的要求,控烟工作越来越受到人民的普遍关注。为积极响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爱卫会创建无烟环境倡议,营造良好工作环境,保障干部职工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控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有效可行的控烟规章制度,并确定本单位有效可行的控烟规章制度,并确定单位公共场所禁烟监督员。
二、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益处,积极倡导吸烟的干部职工自觉控烟、禁烟。
三、在会议室、图书室、食堂餐厅、电梯间、卫生间等禁止吸烟的办公场所和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烟标志或禁烟标牌,不得摆放烟具、烟缸。
四、自觉接受北京市及中央国家机关相关部门开展的禁烟工作监督检查,积极开展无烟办公室、无烟办公楼和无烟单位创建活动。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4号令《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04号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的健康,提倡社会公德,
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四)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
(五)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六)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
(七)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
(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体育馆、健身馆;
(十)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第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
(二)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三)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第四条 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第六条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标志;
(三)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隔离;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第七条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第八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加强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及时劝阻、制止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九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烟草危害、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第十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不履行《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的职责的,由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予以处理。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办公室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卫生局实施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