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学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力学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以及《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科发传播字〔2015〕7号),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力学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力学所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所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力学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五条 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发展规划、科学研究、人事人才、国际合作、科学普及、年度统计与出版物等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如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相关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综合处为力学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信息公开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
(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
(四)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推动其规范运行;
(五)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和更新维护工作。
第十条 科技处负责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并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
第四章 主动公开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 《力学所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和更新,由综合处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完成。
第十二条 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力学所网站或子站及相关网站;
(二)力学所官方微信等新媒体平台;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条 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相关部门应在该信息形成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应在3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四条 力学所网站建立“信息公开”频道,集中呈现《力学所信息公开目录》所列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有关信息,综合处负责依据信息公开指南对申请进行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六条 对信息公开申请,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和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不属于力学所掌握、属于不予公开、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决定不予提供信息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综合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申请转有关部门,该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由综合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该部门应当作出说明,由综合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力学所无权更正的,协调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综合处负责对全所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等行为,对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