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就诊要求:
1. 职工(包括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以下同)及博士后患病,可到我所确定的公费医疗定点医院(中关村医院、北医三院、北大医院、北京市中医医院)就诊;若到非上述4家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就诊,必须由中关村医院或医务室开具转诊证明。
2. 除上述4家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外,离休、退休人员还可到已自行选择的就近医疗单位就诊。
3. 急诊可在就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4. 因公外出或短期探亲时患病,可在当地就近的一个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5. 医院特需科、非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二、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医院门诊开药量为:
1. 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
2. 患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等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三、实行公费医疗费用适当与个人挂钩,按职工年龄、工龄档次及就诊部门不同,报销不同比例的医疗费用。
1. 门诊医疗费
在本所医务室或医院就诊,报销部分的比例见表一:
表一: 门诊医疗费报销部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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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岁以下 |
45岁及以上 |
年度累计
小于5000元 |
在本所医务室就诊 |
90% |
95% |
在医院就诊 |
85% |
90% |
年度累计5000元
及以上部分 |
在本所医务室就诊 |
85% |
90% |
在医院就诊 |
75% |
80% |
2. 住院医疗费(含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报销部分的比例见表二:
表二: 住院医疗费报销部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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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工龄30年以下 |
在职职工工龄30年及以上的 |
工龄30年及以上
退休人员 |
年度累计
小于5000元 |
90% |
90% |
年度累计
小于3000元 |
90% |
年度累计5000元
—15000元 |
90% |
95% |
年度累计3000元—15000元 |
95% |
3. 医疗费超过15000元时职工自付比例:
所里负担职工个人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的合计,每人全年超过15000元时,超出15000元部分的自付比例见表三。
表三: 医疗费超过1.5万元部分的职工自付比例
范围(万元) |
人 员 |
备注 |
在职人员 |
退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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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20% |
15% |
离休人员仍按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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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15% |
10% |
5—10 |
12% |
8% |
10万元以上 |
超出费用自付 |
超出费用自付 |
对特殊困难者,由所大额医疗费管理小组讨论,在20万元专项补助费中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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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离休人员公费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国家有关公费医疗文件规定执行。
四、公费医疗费的报销范围,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执行。
五、凡从所里开具支票者,金额不超过6000元,由医务室签发;金额超过6000元,由医务室与主管财务的所领导共同签发,并同时按上述第三条第2、3款规定,先支付自费部分(待报销时结算,出院后一个月之内及时报销):
特殊情况,经所领导批准,下月起从本人工资中扣还。
六、公费医疗费报销有关事项:
1. 门诊医疗费须在就诊后两个月之内报销,由各处室、部门统一办理,于每月5日之前交医务室审核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住院医疗费须在出院后一个月之内报销,由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医务室审核报销,逾期不报销者,从其本人工资中扣除所支医药费。
2. 我所确定的4家医疗定点医院的门诊医疗费报销,须有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北京市医院公费医疗专用处方或北京市医院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应填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单位、病案号、病情及诊断、药品价格等)、治疗费明细单、检查费明细单。
3. 急诊门诊医疗费报销,须有医院急诊诊断证明、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并加盖急诊章、急诊专用处方或北京市医院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应填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单位、病案号、病情及诊断、药品价格等)、治疗费明细单、检查费明细单。
4. 因公外出或短期探亲临时患病的医疗费报销,须有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医院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医院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应填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单位、病案号、病情及诊断、药品价格等)、治疗费明细单、检查费明细单。
5. 外购中草药费用报销,须有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收据、加盖医院同意外购章的北京市医疗保处方险专用(应填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单位、病案号、病情及诊断、药品价格等)。
6. 我所确定的4家公费医疗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报销,须有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医院医疗保险医院住院费用清单收据(加盖医院医疗保险章)和北京市公费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或医院费用明细单(加盖医院医疗保险章),否则不予报销。
急诊住院费报销,除须提供上述单据外,还须提供急诊住院证明。
7. 非我所确定的4家医疗定点医院的门诊(住院)医疗报销,除上述单据外,还需医务室或中关村医院的转诊单,否则不予报销。
七、在北京市社保局医保中心享受医疗照顾人员不执行此文件,按国家有关公费医疗文件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综合办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2008年3月)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