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二年七月修订)
为了确保所内交通安全,有效管理和维护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结合我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着“车位固定”的原则,对我所机动车辆停车区域划分如下:1—51、53—111号车位专门用于我所在职职工车辆的停放; 52、A1—A11号车位用于访客车辆的停放。
第二条 本所在职职工机动车辆进出大门凭发放的电子标签自动放行。
第三条 电子标签办理:持本人“一卡通”、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到物业办公室办理,并留存上述三证复印件备案,缴纳成本费90元。
第四条 电子标签实行年检,年检时间为每年10月。如需延用电子标签,车主到物业办公室办理年检并缴纳下一年度的车辆管理费。收费标准:固定车位60元/年、非固定车位30元/年。
第五条 逾期未办理年检及缴费者,将取消其固定车位。
第六条 电子标签丢失,需及时办理挂失,并持相关证件补办电子标签,已丢失标签自动作废。补办及损坏后更换需缴纳成本费90元。
第七条 由于资源有限,每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只能申请1个固定车位及1个电子标签。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车辆,不允许在园区内停放。
第八条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使用车位,持电子标签到物业办公室办理车位腾退手续,交还电子标签。
第九条 腾出的固定车位可重新分配,分配时优先考虑正式职工,按到物业办公室登记的先后顺序挑选车位。
第十条 外单位来访车辆进入大门时需办理登记手续。来访车辆应服从保安人员的引导,自觉将车辆停放在访客区车位上。出租车(载病人、行李、货物除外)一律不准进所。
第十一条 车辆须停在规定停车位上,不得占用相邻车位空间,妨碍他人停车。
第十二条 停放的车辆要锁好车门,车辆内勿放置贵重物品。停车位仅为停车管理,研究所不负保管及遗失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进入本所的车辆应减速行驶,禁止鸣笛。
第十四条 保安人员对进入本所车辆有管理义务,对无车位人员随意停放车辆应予以劝阻。
第十五条 所内重大活动时,所有车辆的出入和停放都要服从管理部门的指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图书信息与资产中心、科技规划处负责解释。《力学研究所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